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案号: | (2022)豫1502执277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信阳大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 并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加倍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薛国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2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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